(通讯员 周雨琪)男子入职物业公司担任区域总经理,在负责合作项目过程中,发现居间费用结算存在“操作空间”,便动起了中饱私囊的歪心思。近日,经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3年10月,吴某入职点军区某物业公司任区域总经理,负责拓展外地物业服务业务。次月,他便经过朋友介绍,结识外省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胡某,成功促成双方合资成立新公司。这本是亮眼的业绩,吴某却盯上了合作中的居间费。他向公司虚报需支付中间人3万元,拿到钱款后,仅将1万元转给中间人,其余2万元用于偿还网贷和个人开销。
首次得手后未被发现,尝到“甜头”的吴某愈发胆大。2023年12月,公司与另一位中间人高某签订《居间协议书》。在高某协助下,公司顺利签下5个社区合同,按约将10万元居间费转至吴某账户,委托其转交高某。谁知吴某再次“截留”,仅向高某支付3万元,将剩余7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挥霍。2024年7月11日,吴某从公司离职。2024年9月4日,公司发现线索并报案。
东窗事发后,吴某试图为自己开脱:公司持续拖欠工资才侵占居间费,还要求用项目人情支出抵扣赔偿金额。但调查结果击碎了他的借口。经查,吴某侵占居间费时,公司并未拖欠其工资,工作支出可正常报销,前期也已向其支付部分备用金。
最终,吴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还9万元赃款。该案于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点军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吴某刑事责任,并于2025年6月9日提起公诉,7月18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