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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整治顽瘴痼疾工作进展情况的公示

【字号:    】        时间:2021-06-17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顽瘴痼疾整治专项行动,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整治顽瘴痼疾工作情况及成效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院党组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顽瘴痼疾整治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方案和检察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的表现形式,制定整治措施,确定了具体目标。

    2.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全体检察人员的教育引导,反复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典型案例通报,通过两轮谈心谈话向干警解读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在微信公众号、检察内网转发“三个规定”内容,强化守规自觉,让“三个规定”内化于心。

    3.督促个人填报。一是采取个人填报、组织补报、受理举报等形式,最大限度地摸排有关问题,组织检察干警既要填报本人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情况,也要填报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情况,还要填报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况。期间,结合实际,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引导检察人员珍惜机会,再次集中补报。二是建立线上线下逐案记录报告制度,在监督督促办案人员认真如实填写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记录报告事项的同时,鼓励干警如实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     

    4.加大督察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对全体检察人员的填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督促整改。对“零报告”的部门,通过检察长约谈分管院领导,分管领导对干警提醒谈话等方式,帮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记录。

    (二)排查的问题

    通过排查,在落实“三个规定“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表率作用不强。

    2.存在漏报情况,经自查漏填“三个规定”的有4件,后已如实补报。案件倒查1件,经查不属于违反“三个规定”情形。

    3.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够高。

    (三)整改措施及成效

    1.组织再学习。反复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及高检院《实施办法》《工作细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关于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指示批示精神等进行补课式学习。

    2.如实填报。通过《自查表》和《点军区违规违法自首、自查和基本情况表》的填报,全部27名人员均每个月在重大事项填报系统中进行了填报,同时将自查漏填“三个规定”的4件内容如实填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6月份的重大事项报告记录中。

    3.加强督导检查。院检务督察部门对各部门组织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四)整改长效机制

    1.建章立制。建立《点军区人民检察院重大事项填录制度》,规范填报“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填报。切实消除检察人员的“不愿填、不会填、不敢填”问题。对于应报未报,一次要予以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未记录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强化宣传,明确填报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门座谈、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扩大社会共识和知晓面;通过“两微一端”、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等“三个规定”的有关内容。

    3.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对违规违纪的检察人员,按照司法责任制和党纪法规有关追责问责的规定,区分问题性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对隐瞒不报、欺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失责失察的相关领导严肃问责。

    4.将检察干警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计入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任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和检察官惩戒的重要依据。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

    2.加强学习教育。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6次宣讲解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运用2次谈心谈话,引导检察人员及其家属,知纪明规、严于律己。

    3.全面采集信息。在深入学习教育的基础上,4月15日下发通知,完善各类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在编干警按要求认真填报个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采集在编干警信息22条、配偶信息19条、子女及其配偶信息25条,共计66条。

    4.组织如实填报。我院分别于4月26日和5月19日2次开展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的填写工作,在两次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前,再次深入动员,讲清“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以及确定的政策界限,组织干警逐项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填报自查事项报告表。2次填报的个人事项报告表中3名干警填写了其家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5.多渠道收集线索。4月22日,我院将点军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方案(6+2共8类45条内容)按照区教整办部署,分别通过本院微信、网站以及“点军发布”“点军政法”“点军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多渠道掌握本院干警及其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底数,广泛收集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反映或举报。

    6.认真核查。5月25日,区纪委对我院干警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查,收到反馈信息4条,其中2条是干警如实填报过的,另外2条未在个人事项报告表中填报。

    (二)排查的问题

    经过认真核查,截止目前没有发现我院干警有“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但个别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信息填报不完整。经区纪委核查出后,均如实填报了相关信息,区纪委经过研判,并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整改措施及成效

    4名干警配偶均没有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但针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对该4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并重点对漏报相关信息的一名同志开展了提醒谈话,提出严肃批评,要求其端正态度,该同志表态,全盘接受批评,吸取教训绝不再犯。

    (四)整改长效机制

    1.公开承诺。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相关人员都说明情况,承诺清理完毕,主动接受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代表本院以一定方式、主动向社会宣布整治清理完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建立了《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监督的暂行规定》。

    2.规范管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有关信访举报,第一时间查核处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健全主动报告制度,列为述职述廉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和晋级晋档重要依据。

    3.探索建立信息查询协作机制。为从源头上预防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的发生,实时掌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信息,拟与区市场监管、税务联合建立《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信息查询协作机制》,定期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信息进行查询,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和整改完成时限。

    2.明确整治内容。重点整治2个方面:(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3.加强政策宣讲。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6次宣传解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运用2次谈心谈话,引导检察人员及其家属,知纪明规、严于律己。

    4.认真开展自查。我院分别于4月26日和5月19日两次开展自查事项报告表的填写工作。2次填报的个人事项报告表中2名干警填写了其配偶参股借贷情况,均为配偶存在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排查的问题

    经过认真核查,截止目前没有发现我院干警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问题。

    (三)整改情况及成效

    2名干警配偶均没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但针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对该2人进行了谈话提醒。

    (四)整改长效机制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与区市场监管、税务联合建立《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信息查询协作机制》,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影响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党组专题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迅速成立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专门组织、专班推进,同步制定《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方案》及7个子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工作要求。其他党组成员多次深入辖区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眼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制度化、规范化,制定《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涉及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通道”,对受理的涉企案件统一标注,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督等33个具体方面,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助力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转变。

    (二)排查的问题

    1.对涉营商环境案件的相关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

    2.对于如何准确把握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存在顾虑,在办案中够捕即捕、够诉即诉,“三个效果”不统一。

    (三)整改的措施及成效

    1.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高检院、省院、市院关于涉营商环境办案的有关政策精神。

    2.对2019年以来的所有涉营商案件进行自查、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办案回访,全面摸排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问题案件和线索,并将此项做法常态化。

    3.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工作,在办案中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探索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检察办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4.以“七个业务专项”活动为载体,实施精准打击。深入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慎捕慎诉慎押”、涉市场主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法律监督、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及市场主体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监督、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等七个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成功办理3起为企业追赃挽损案件,共挽回损失20.48万元,其中一位民营企业主为案件承办人送来印有“公正廉明为民做主”的锦旗及“人民检察心系群众检民一家亲”的条幅,感谢点军区检察院为其企业挽回损失;成功办理一起市场监督部门与市场主体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案件,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后,5万元追加罚款被依法免除;成功办理为企业追赃挽损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案件2件;评查涉营商案案件11件,回访4件,相关企业均表示满意;办理5件涉营商公益诉讼案,助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四)整改长效机制

    1.认真贯彻落实省院开展的为期两年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结合实际,把7个子方案活动执行到位。

    2.严格按照本院对照省院组织的专项活动细化的33项责任分工,建立台帐,逐项落实。

    3.加强员额检察官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素能和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的能力。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1.专班推进。3月,点军区教整办在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方案中,成立了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子监外执行专项整治组,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华负责,各政法单位配合。4月23日,区教整办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我院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5月28日,就此项工作召开全区政法单位推进会,截止6月2日,各政法单位完成了底数清理,上交了底数表和自查报告。

    2.组织学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

    3.立足检察职能,确定整治思路。针对可能存在假释、暂外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监管问题。我们重点开展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对违规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开展专项检察,从中发现是否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二是对目前社区矫正环节服刑的暂外人员全面排查,核查是否存在暂外程序不规范标准不严格等问题。

    (二)排查的问题

    1.对点军区法院:结合“纸面服刑”专项监督活动对2013年以来所办理214件290人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了梳理排查,对11件存在违法情形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发出纠违通知书11份,督促相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梳理评查1990年至2020年共裁定暂予监外执行9案10人,确定将9件暂予监外执行裁判案件列入重点评查范围,已经调取了上述9件案件卷宗,将迅速开展监督评查。对点军区公安分局:梳理排查1990年至2012年期间监管“减假暂”人员17人,其中暂予监外人员14人、假释人员3人,未发现有违法违规“减、假、暂”案件。对点军区司法局:梳理排查2007年至2020年期间所监管“减假暂”人员22人,其中假释人员8人、暂予监外人员14人,未发现有违法违规“减、假、暂”案件。

    2.监督业务开展量少面窄。

    3.监督办案少且办理不规范,执法效果不佳。

    (三)整改措施及成效

    1.通过集中学习,进一步增强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意识,提高发现问题能力。

    2.甄别处理。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查,逐个认真梳理、甄别、认定,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查处、线索移交等方式依法处置,增强监督质效。

    3.完善机制。加大巡回检察工作力度,定期排查梳理“减假暂”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减假暂”案件检察监督工作规范。

    (四)整改长效机制

    1.按照区教整办安排部署,全面完成全区及本院的违规违法“假减暂”排查整治工作。

    2.协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监督体系。

    六、法律监督专项检察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迅速组建专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梳理,紧紧围绕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以及审判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根据部署,重点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3类案件及侦查活动中的六大方面情形进行监督,查找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机关定罪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以下案件:(1)社会危害大、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2)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3)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犯罪案件。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规定的16 种情形进行监督,确定6类监督重点。

    三是全面深入排查。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1.全面查。市院案管提供的点军区公安分局2018年元月至2021年4月30日相关办案数据及案件明细975件,按市院要求,我们进行了分类比对,摸清各项底数。通过将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线索明细,与同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明细进行比对,摸清公安机关受理后但未立案侦查的案件底数,看是否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通过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明细,与同期公安机关已经破案(侦查打击)案件明细进行比对,摸清公安机关立案后未破案的案件底数,看是否存在立而不侦、长期挂案等问题。通过将公安机关已经破案(侦查打击)案件明细,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明细进行对比,摸清公安机关立案后未侦结移诉的案件底数,看是否存在久侦不结、超过法定期限未结案等问题。对已经办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看是否存在未发现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2.重点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3类案件及侦查活动中的六大方面进行监督,查找问题。严格执行日报制度,每天将当日工作进度填录上报。

    四是对存疑问题逐案建立台账,开展调查核实。本次专项检察工作共核查公安机关案件975件,发现存在问题案件10件(不属于重点监督类型),已列入问题清单。

    五是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分类处理,增强监督效果。对于查找出来的问题,情节较轻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回复整改情况。情节较重但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书面纠正,并督促公安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审判活动监督:1.摸清底数。对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中审判机关改变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议以及超审限审结或多次变更审限的未结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进行逐案核查。通过对2018年以来的143件公诉案件进行清理,对其中4件改变量刑建议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核查。2.开展核查。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询问检察办案人员,全面筛查出问题案件线索;对问题案件组织深度调查,通过调阅审判内卷,核实控告申诉材料,询问法院承办人,集中讨论研判,确定违法违规问题。经过对重点案件核查,未发现定罪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二)排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全面深入排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未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3类案件及侦查活动中的六大方面的问题,但还是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1.公安机关立案后未进行调查侦办。该类问题发现4件,其中经审查未达立案标准的,已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撤案。其他3件都是立案后未开展调查工作,已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2.取保候审或检察院退查后未作出处理,久侦不结。这类案件有4件,拟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

    3.超期立案。拟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要求公安机关速完善证据材料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三)整改长效机制

    一是持续抓好学习教育。毫不松懈、持之以恒地开展学习教育,引导干警持续转变执法理念,全面提升能力素质。认真组织干警参加各项业务培训活动突出业务学习重点,提升审查把关能力。强化岗位练兵,在实战中提升干警法律监督水平。

    二是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检察机关要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办案中发生的共性问题,主动上门服务,共同学习办案规范、执法规范,有效地凝聚共识、统一尺度。三是迅速与区公安分局进一步明确完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每月20日前,向检察院通报该月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检察院及时加以分析,适时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对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