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为防止野猪毁坏庄稼及捕获野味,周某某设置的2个捕兽夹捕获了一只野猪,周某某便将野猪就地剥皮、分解,食用部分肉块后分装五袋存放在冰箱内。2024年1月17日,公安民警查获了周某某设置的捕兽夹及家中冰箱存放的肉块,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肉块经鉴定为野猪所有。
3月4日,公安以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事实证据、鉴定材料、认定材料,认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拟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9月4日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检察官介绍完案情,听证员却皱起了眉头,纷纷提出疑问:“2023年‘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做出调整,野猪已经被调出名录,怎么捕获野猪还会涉及到犯罪?”“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针对听证员的疑问,检察官耐心地一一进行解答:“周某某不是因为捕获野猪构罪,而是因为在禁用的时间、地点使用禁止捕猎的工具进行捕猎。”“区政府发布的《通告》(《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划定全区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为2023年至2028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涉案工具为禁用工具。”
“定罪量刑关乎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切身利益,犯罪事实认定需要严肃、准确、公正。刚听到案情时确实有些疑惑,听完检察官的解释,现在清楚了。”政协委员夏清锋表示。随后,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检察机关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并提出针对禁猎期、禁猎区等内容强化普法宣传的建议。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9月4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9月9日,行政检察部门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10月31日,行政机关对周某某作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节选)
一、禁止猎捕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点军区所辖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设定为禁猎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疫源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毒药、爆炸物、带电电线、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铁丝网、捕猎网(箱)、捕笼、地枪、地弓、排铳、化学类物质、竹木质类伤害型装置等工具以及其他非人工全程控制的危害野生动物和人畜安全的工具。但因物种保护、种群调控、科学研究等经审批工具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禁止使用的方法:夜间照明装置行猎、拦截性围猎以及采取歼灭性、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毒熏、挖陷阱、地坑、下套、网捕、石头(竹、木棒、铁器、利器)攻击、捡拾蛋(卵、幼体)等方式行猎,利用声音、食物、诱饵或其他诱捕性方法吸引,利用人群、其他动物、机动车等方式驱赶、围攻、歼灭等。
五、禁止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野外放生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利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作的食品。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猎杀、买卖、运输、经营、加工、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受困、受伤的,应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联系电话:0717-667103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