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卢翌)一、基本案情
多年前,王某某、朱某某在清理长辈物品时均发现一把用于打猎的土铳,后将该土铳藏匿于自己家中。2024年初,他们受到公安机关“缉枪治爆”的宣传教育后,分别于3月、4月主动将土铳上交派出所。经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6月下旬,二位老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移送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他们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但鉴于枪支来源于上辈人的遗留,其发现枪支后一直存放于家中未曾使用,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可考虑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办理情况
2024年7月9日,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对二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拟对其相对不起诉,既有法律的尺度,也有司法的温度,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拟对二人相对不起诉,给了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听证会上,听证员从法理情不同维度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办案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二位老人所在的土城乡席家淌村离城区较远,以种粮食、养殖生猪等传统农业为主,以往有打野猪保护种植粮食的习惯,遗留的土铳等自制火药枪较多,二位老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并非个案,部分村民对非法持枪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缺乏对枪支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因心存侥幸或不知法而犯法。7月12日,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土城派出所,到该乡席家淌村对王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承办检察官结合办案实际,以“公开宣告+训诫+以案普法”的形式,对现场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醒村民要以案为鉴,如藏有枪支、弹药要及时上缴,争取宽大处理,切莫锒铛入狱时才后毁当初。
三、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第二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四、检察官提醒
涉枪无小事,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会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凡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请立即主动上缴,对拒不交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从严惩处。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