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余雯)说起野生动物,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它们,国家更是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偏偏有一些人,为了一时之快,顶风作案,最终自食苦果……近日,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一件非法狩猎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持气枪及自制的气枪弹在点军区桥边镇双堰口村四组附近山林中猎捕6只野生鸟类。苏某某将猎获的野生鸟类剥皮去头去脚,用塑料袋包好后放在冰柜中。2023年3月5日,苏某某主动向民警供述了非法狩猎的事实,并将6只野生鸟类的肢体上交。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6件检材中,4件为灰胸竹鸡所有,2件为山斑鸠所有。灰胸竹鸡、山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7月18日,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诉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提出量刑建议。点军区人民法院采纳意见,以苏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缓刑。
检察官提醒:我国对野外狩猎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一时嘴馋,贪图野味,因小失大,猎杀野生动物,稀里糊涂触犯法律。
检察官说法: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关于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护[2018]170号),该通告明确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禁猎。该案中,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气枪)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6只,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