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余雯 周雨琪)6月20日上午,由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点军区土城乡三岔口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点军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翔出庭支持公诉,点军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宁担任审判长。点军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点军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及当地村民等100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至7月,魏某、艾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陈某翠、黄某、杨某及秦某处购买林木砍伐并运至临市售卖,后被执法部门巡逻发现。2022年8月,上述人员陆续经公安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核,上述人员滥伐林木蓄积41余立方米。
庭审中,检察长李翔代表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并发表了出庭意见。指控魏某、艾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造成森林资源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刑事处罚及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陈某翠、秦某等5人因滥伐林木的行为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资源损害侵权责任,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经审理,法庭认定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魏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200元;艾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魏某、艾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魏某、艾某、陈某某、秦某等7名被告人在案发地山林砍伐林木原址或异地补种树木,保证成活率≥85%,并支付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无证砍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及时发放宣传手册,向群众讲解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普及公益诉讼相关知识。
现场旁听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本次巡回庭审的现场释法和法治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释法进村增强了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
“巡回庭审对我们的教育意义很大,让我们知道滥伐林木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哪怕只是乱砍一棵树,也要为这个行为买单。”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和现场普法宣传增加了自身法律知识,此后也会从自身做起,同时劝导身边人不要滥伐林木。
该案的巡回庭审,聚焦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决心,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获得法治教育,强化了以案释法效果,真正把长江岸线流域综合治理森林资源保护落到实处。
检察官提示: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涵养水源、改善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砍伐个人承包集体山或自留山上的林木,必须要履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相应法律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避免无序采伐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还会触犯刑法,擅自砍伐者要承担罚款、补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责任。
本案被告人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并非个例,在广大农村地区有大量群众存在这种认识误区,认为不办证能任意采伐自己的林木,以及办证后便可任意采伐林木。故无论是人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还是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都需对无证采伐构成滥伐林木罪案件引起足够重视。建议乡镇政府、区林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发力,加强针对性宣传,有效引导人民群众走出常见的法律认识误区。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此类犯罪行为发生。